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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款,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在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勾结,虚构债款,第三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款,第三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前身为红寺堡开发区,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第二个市辖区。它是国家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1236”工程)的主战场,是全国最大的生态扶贫移民集中区,2009年9月经国务院批复设立吴忠市红寺堡区,行政区域面积2767平方公里,截止2013年,辖2镇3乡、1个街道、61个行政村、2个城镇社区,总人口179390人,其中回族人口占总人口的61%。 红寺堡区位于烟筒山,大罗山和牛首山三山之间,东临盐池,西接中宁,南起同心,北连利通区、灵武,东西长约80公里,南北宽约40公里,区域面积2767平方公里。已开发土地31.64万亩。海拔1240~1450米,为山间盆地,属中温带干旱气候区。